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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建筑劳务企业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试行)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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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6-16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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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建筑劳务企业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试行)

【概要描述】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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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6-16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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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工程建设施工劳务行业自管自律工作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有效维护从业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 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 推动苏州市建筑劳务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方案>通知》(苏住 建建〔2025〕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及专业分 包单位市场行为的通知(试行)》(昆住建通〔2025〕62 号) 的相关规定,在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下, 启动劳务企业信息归集专项管理工作,现结合昆山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归集条件 申请信息归集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域的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材料: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 万元。其中:在昆注册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 200 万元;昆山以外注册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 300 万元(证明材料:经具备资质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4. 技术管理团队:企业需配备劳务企业技术负责人且具 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施工现场根据工 程规模,须配备相应数量的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员、安全员等专业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劳务员和安全员需提供相关 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最近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缴纳凭证);

  5. 须获得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员名录中合格施工单位的书面推荐信。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与被推荐劳务企业近三年合作辅证(证明材料:提供相应劳务合同复印件一份、相关项目施工许可证一份);

  (2)施工单位近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证明材料:由合格施工单位出具盖章后的正式推荐信)。

  二、归集程序

  1. 劳务企业归集采用线上申报方式,申报网址为:http://www.sparkcn.com:8090/LaborPlat/Index?exit=exit#;

  2. 企业需按网上申报资料要求,完整上传经单位加盖公章的所有资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份至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委会(昆山开发区吴淞江南路 666 号 F 区 701 室)。其中,正式推荐信由合格施工单位推荐出具,系统上传;

  联系人:沈工 0512-57757238、方工 15962680315(微信同号);

  3. 经审查通过后的企业,将被正式纳入昆山市劳务产业园并在网站公布。

  三、劳务企业管理

  1. 根据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资源 库中各企业综合考评和等级评定信用情况,按良好、普通两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施工单位可优先选用良好评级的劳务企业进行合作;

  2. 初始申报的劳务企业均为普通等级;

  3.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劳务企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至 昆山劳务产业园审核通过可提升为良好等级:

  (1)从完成信息归集之日起算,在昆山地区开展业务一年 以上并完成过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期间发生劳务纠纷不超过4起,且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劳务纠纷,经相应项目的施工单位书面推荐可升级;

  (2)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理事及以上会员单位可推荐1家;良好级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为普通级:在昆开展业务,一年内发生4起以上劳务纠纷,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劳务纠纷1起。

  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引发大规模停工、罢工或群体性事件;

  (2)导致重大负面舆情,严重损害企业声誉或社会形象;

  (3)被主要媒体广泛报道或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

  (4)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5)对区域或行业稳定造成显著冲击;

  (6)发现提升信用等级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7)不服从昆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管理的;

  5. 信息归集的撤销

  劳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将即撤销其信息归集,并从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资源库中删除,一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的信息归集申报。

  (1)在昆开展业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劳务纠纷;

  (2)发生劳务纠纷后不积极妥善处理,激化、扩大矛盾的;

  (3)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

  (4)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不及时处置,纵容甚至组织农民工上访;

  (5)使用劣迹劳务班组和人员造成不良后果;

  (6)企业已不具备信息归集条件;

  (7)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认定为恶意违法、情节恶劣;

  (8)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本文件自发布起试行1年

  附:昆山建筑劳务企业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试行)

  

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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