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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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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1-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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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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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标准,认真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增强竞争意识,自觉做到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积极争创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促进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昆山市级“标化工地”的评审指导部门为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工作由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安监站对全市建设工程“标化工地”的评比活动进行监督。可对不符合“标化工地”评选标准的申报工地进行否决。协会应在每月5日向市安监站提供上月的各级文明工地申报汇总表。市安监站将根据每月汇总表所列的项目进行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监管,同时在评审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每个申报工程的监管意见。

“昆山市标化工地”一般每半年评审一次,全年分二次进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为确保“标化工地”评审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特成立昆山市建筑施工“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下设现场专家

考核组。

第五条 ㈠昆山市建筑施工“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住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及市建筑行业协会相关领导组成。

㈡现场专家考核组:专家考核组成员由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公

开选聘的行业专家组成。开展现场检查时,专家组人员由市安监站在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㈢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组织“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召开审定会议,审定评审结果,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㈣现场专家考核组的主要职责:在市安监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按照“标化工地”考核标准具体负责对全市申报“标化工地”的现场检查考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

㈤市建筑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受理参评工程的申报;对申报“标化工地”材料的汇总、整理及归档;制定“标化工地”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安监站批准后实施;选聘现场专家考核成员,并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更新管理;组织现场专家考核成员对申报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和现场的核查;对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配合做好“标化工地”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在我市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业协会成员企业,只要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和申报标准的,均可申报受评“标化工地”。

第七条 昆山市“标化工地”的申报规模为:

(一)民用、公用、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0㎡;

(二)其他建筑工程:其工程合同额应大于500万元人民币。

“苏州市级标化工地”、“江苏省级标化工地”的申报条件按上级评审组织的要求申报。

以上申报工程必须是在一次合同和一张施工许可证范围之内,不允许对同一合同和同一施工许可证内的工程进行拆分申报“标化工地”。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标化工地”的申报必须是已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前,由企业直接将《昆山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附件一)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递交市建筑行业协会进行申报。创优目标等级:目前只受理“昆山市级”、“苏州市级”、“江苏省级”三个等级的标化工地。目标由企业根据要求自行申报,一旦申报受理完成,期间不得变更。

第九条 进入施工阶段后,必须在下列时段施工前半个月内由施工企业向市建筑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现场考核申请:

(一)申报“昆山市标化工地”的项目,在进度达到70%,完整脚手架拆除前。

(二)申报“苏州市标化工地”的项目,在进度达到30%申请昆山现场考评专家组考评一次,60%苏州市考评组考评一次。

(三)申报“江苏省标化工地”的项目,30%昆山现场考评专家组考评一次,60%苏州市考评专家组考评一次,70%江苏省考评专家组考评一次。

(四)企业申请昆山阶段现场考评前,务必按照上述规定时段向市建筑行业协会报送“昆山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现场考评申请汇总表”(附件二),否则不予安排。

(五)申报“苏州市标化工地”、“江苏省标化工地”的,在昆山市级考评通过的基础上,凡进度达到60%,由市建筑行业协会将推荐申报项目名单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安监站推荐上一级申报及考评。

(六)申请“苏州市标化工地”的考评,考评时间由苏州市考评专家组决定,当苏州市通知考评时间时,市安监站会发通知告知企业考评时间,企业接到通知后根据项目进度(是否达到60%及以上)申请苏州市级考评。如苏州来昆考评时项目未达到规定进度的不用申请,等待下一次苏州来昆考评时再申请。市建筑行业协会接到企业申请经统计汇总后报市安监站,由市安监站报送苏州市考评组,经苏州考评合格后苏州网上公示公告,至此创优目标为“苏州市标化工地”项目考评任务完成。创优目标为“江苏省标化工地”的项目经苏州市级考评合格推荐省级考评组,由省考评组安排来昆考评,经江苏省考评合格后省网站公示公告,至此创优目标为“江苏省标化工地”的项目考评任务完成。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包括“昆山级”、“苏州级”、“省级”),施工企业填写《昆山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推荐表》(附件四)报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标化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规范施工,做到安全达标、文明整洁。参评单位必须有工会组织,项目部必须设有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台帐,并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昆山市标化工地”的评定标准,详见《昆山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评分表》(附件三)。

第十三条 现场专家考核组应严格按照《昆山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评分表》进行考评,参评的工程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考评中达不到85分或考评中有一个以上考核子项为0分的将取消考评资格。

第十四条 每次现场考评结束后,由考评组根据当天综合评定结果实行一定比例的淘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

第六章 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 市建筑行业协会将施工企业的现场考评申请汇总名单后报市安监站,由市安监站抽取专家考核组成员后交由协会组织现场考评。

第十六条 现场考评时,专家考核组执行回避制度,专家不得参与本人所在企业工程的评优考核。每次现场考核组成人员原则上为4人,组长1人,专家2人,安监站监督员1人。

第十七条 申报“苏州市标化工地”、“江苏省标化工地”的工程,根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各施工企业准备相关备查料。

第十八条 现场考评要求:

(一)标化工地检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

(二)候查工地不得在工作期间内停工迎查,不得有违反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行为.

(三)每次现场考评汇总打分时,工程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回避,以免影响专家打分的公正性。

(四)每次“标化工地”检查专家点评时,监理单位必须派人参加,并按专家的点评意见监督施工企业整改到位。

(五)创建标化工地要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相结合。专家考核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标化工地的评选资格(一票否决):

1.发生过质量事故、亡人事故、重伤2人以上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2.防扬尘设施不齐全、不适用,或因扬尘污染控制不力影响周边环境,造成社会影响的。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有偷拉偷倒行为的。

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如塔吊整机倒塌、塔吊吊臂坠地、整体提升脚手架倒塌的。

4.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或未经鉴定的设备的,如各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

5.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材料和器材的。

6.施工现场临建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7.安全检查中被昆山市住建局安监站签发二次局部停工或一次全面停工的;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中通报批评的。

8.首次参评未获得通过的落选工程;

9.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不积极处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工程;

10.现场考评时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已拆除、装饰装修和市政公用等工程已基本完工的。

⒒违反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的工程(2018年1月1 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⒓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由评委会投票表决,超过2/3以上同意否决的工程。

第七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九条 专家考核组现场考评结束后,由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对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评审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时,评委会对市建筑行业协会提交的汇总报告进行审查,并通过询查、讨论、评议、有记名投票等程序,对获2/3有效“同意”票数的确定为获奖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为接受各方的监督,每次评审通过的工程,由住建局将获奖工程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实后再公布,如有问题的取消获奖。公示结束后,向社会发布最终获奖工程名单。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向荣获“昆山市标化工地”的总承包单位授予获奖证书,获奖工程的参建单位如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一并颁发获奖证书,并在公布名单中标注参建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苏州市标化工地”、“江苏省标化工地”的工程,如发现后期施工达不到“昆山市标化工地”考核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将建议取消“苏州市标化工地”、“江苏省标化工地”的称号。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档案。

第二十五条 每一个参加评审的部门都应切实担负起评审的相关责任,确保“标化工地”评审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确工作职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六条 受理申报、现场实物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最终审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要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实物礼金礼物,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受理、工程检查、评委等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二0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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